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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东营市湿地保护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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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记者张宁报道12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林业局、市文明办有关负责同志,就《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制定情况及贯彻落实计划进行介绍。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制定情况及贯彻落实计划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一、《条例》的制定过程

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我市湿地有5类14型,总面积.23万亩,约占山东省的四分之一,湿地已成为东营的重要城市名片。为更好地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从年就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调研预备项目,着手组织开展立法准备工作,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年列入安排审议项目。《条例》由市林业局起草,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年2月8日,市政府第8-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法规案。《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先行审议后,3月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6月1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紧紧抓住立法质量这一关键,全力做好相关工作。一是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与上位法不抵触。同时,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的各项保护制度,防止“立法放水”现象。二是深入研究我市湿地现状、类型、权属,注重学习借鉴外地湿地立法经验。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通过东营日报、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立法联系点等多种途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先后召开《条例》涉及部门单位讨论会、立法咨询会、专题论证会,对有关问题充分研究,反复论证。主动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争取支持指导。召开立法联席会议,对《条例》进行专题研究。全市“解放思想大讨论”务虚会和市委六届四次全体会议召开后,市人大常委会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推进“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的目标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和补充,并再次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10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本《条例》。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本《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总则、湿地规划、保护和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48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湿地定义、保护原则、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等内容。为落实市委决策部署,《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湿地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为进一步明确保护范围,规定湿地要“经依法认定和公布”。《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管理职责: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林业、水利、海洋、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不同类型湿地的保护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二)第二章湿地规划。共5条,对湿地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主要内容、修改和执行等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突出本地生态环境特色,体现湿地在城中、城在湿地中的城市发展理念。为了推进湿地保护规划与城市建设的有机衔接,《条例》规定,湿地保护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在编制、修改时应当统筹考虑。为保证湿地保护率,规定湿地规划要按照国家、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确定市、县(区)湿地管控面积。

(三)第三章保护和利用。共20条,对湿地认定、分级保护、名录管理以及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生态功能提升、湿地修复、人工湿地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禁止行为、湿地利用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关于分级保护,《条例》规定除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外,湿地分为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对于重要湿地,除设立保护标志、界标和监测站点外,还要通过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保护。关于名录管理,《条例》规定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湿地认定情况编制湿地名录并及时更新。同时要求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管理部门、管护责任单位等事项。关于湿地修复,《条例》对湿地修复的主要方式、生态补水等修复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关于禁止行为,《条例》规定了九种禁止在湿地内从事的活动。关于湿地利用,为科学、合理地利用湿地资源,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条例》规定了湿地利用的方式和要求、占用及临时占用湿地的情形和要求等内容。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共7条,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规定。《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综合考核制度,组织做好湿地确权登记工作,对湿地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林业主管部门除做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受理举报投诉外,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湿地保护和相关活动管理,及时制止、报告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并配合做好湿地保护执法工作。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共5条,对“开(围)垦、填埋湿地的”“挖沙、擅自取土的”“临时占用湿地届满未及时恢复的”等10类情形作出了处罚规定。为避免重复上位法,《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六)第六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本《条例》与《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适用关系,确定《条例》自年2月1日施行。

三、《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安排

(一)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一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详细解读《条例》对湿地保护的法规作用,广泛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湿地保护的相关知识,增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爱护湿地、保护湿地的法制意识,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二是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活动,加强《条例》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坚持走村入户、进社区,以发放宣传册、播放宣传片、座谈交流等形式,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三是利用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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