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咨询一个准备投资加盟山西襄子老粗布有限公司,问是否是陷阱,小编找到了以下视频:
这个视频的主要内容就是这个图,其中有个亮点就是“合伙人共收益.4万元”,那么真有这么好赚的万吗?小编看到一些关于山西襄子老粗布有限公司诉讼案件,我们找其中的一个来看看法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怎么裁决的:
被告辩称,一、我方同意解除合同,但不予承担原告所谓亏损。1.原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营业执照,尚未开业,未合法经营,我公司对原告所谓亏损无补偿责任。而且原告在试营业期间经常不开门营业、不服从我公司的监督管理、不按规定送员工到我公司进行培训、店铺装潢使用物品不报我公司审核、雇佣人员及工资不报我公司审核。因此,原告在未正式营业情况下,要求我方补亏,无合同依据。2.原告在合同签订不满半年,未经我方同意情况下,即擅自关门停业,违背诚信原则,其所谓损失系其单方造成。任何商铺在营业初期都会存在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情况,如果在这一阶段即关门,则不可能会有收益。3.原告商铺选址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选址严重不符合要求,是试营业期间未能获利的主要原因。原告签约前谎称其选址每日人流量为人,商户入住率达90%。经查与事实严重不符,其选址至今仍无法达到原告所称人流量和入住率。
二、原告主张我公司未发放过收益与实际情况不符,试营业期间答辩人对原告按约定按日发放收益,每日发放营业收益额的40%,应向原告支付.51元收益,实际发放元,超支付.49元。超支付部分应与我方应付原告的款项予以抵销。
三、原告要求退还货品保证金20万元与事实不符,原告尚欠我公司货品.9元,应在保证金中扣除。
四、原告主张的所谓补亏数额计算不合理,且均是由原告造成,我方不应承担。1.在我方提供合理补亏方案和协议后,原告拒不签订补亏协议,导致补亏事宜未能进行。原告要求补亏过程中,我公司要求原告提供店铺正常经营的视频,原告拒不提供。2.租金应当按租赁店铺与出租方的实际结算为依据。履约保证金、租赁保证金和租金不能重复计算;且原告主张的租金事先未报我公司同意,我公司不认可其租金数额。3.装潢费用和有关物品不应计入损失。理由是:原告装潢时未报我公司审核同意,我公司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装潢费用和物品价值;相关费用应以五年合同期予以分摊;装潢、特别是物品现仍有使用价值,不能一概计入损失。4.原告雇佣人员和人员工资标准未经总部确认,故不同意按原告主张的人员、工资数额进行计算。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出示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来源合法及内容真实可信的原告所举“全棉宅品”托管运营合作合同及相应付款记录和收据、空白补亏协议、致重庆加盟商函等证据,被告所举店址评分表、商圈评分表、确认函、支付重庆店分红的银行回单、致重庆加盟商补亏函、补亏协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重庆市门面装饰工程合同及收据、店铺展柜等物品订购单及收据、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业服务管理合同及收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收据、租金缴纳通知书一系列证据用于证明原告开店的投资,但被告不予认可,上述一系列证据又均系原告与案外他方当事人所签订,且证据单一,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举店铺经营期间店铺人员工资表,该表格无任何签名及印章,亦无具体领取明细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举通话记录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