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接连发布关于东营多家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案情通报。
关于东营区众惠玉器商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案情通告
年7月28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对东营区众惠玉器商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目前公安机关已获取东营区众惠玉器商行全部财务数据,同时聘请司法审计机构对历年来所有相关人员从东营区众惠玉器商行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进行了确认。
二、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告诫东营区众惠玉器商行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人(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等),自发布通告之日起30日内,立即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主动退缴自己在东营区众惠玉器商行非法集资过程中获得的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三、涉案人员在通告要求时限内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凡在本通告要求时限内拒不退缴赃款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包庇涉案人员,不得为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退缴赃款前需电话联系办案民警进行登记,并核实需退缴赃款的金额。退缴程序应听从办案民警安排,退还的违法所得存入公安机关指定的涉案资金账户。
六、请目前仍未报案的投资人,自通告发布日起30日内,到各自集资的东营区众惠玉器商行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报案,未及时报案人员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七、希望集资参与人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反映情况和表达诉求,公安机关将依法办理案件,并根据案件侦办进度适时通报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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