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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鲁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0月16日立案。年1月14日,原告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迈博电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