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济宁市检察院公诉二处
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原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组书记、第一副主任(正厅级)田振玉受贿一案,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近日宣判,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田振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振玉利用其担任东营市广饶县县长、县委书记、东营市*府副市长、东营市委常委、秘书长、东营市人大常委会第一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继亮、赵曰岭、王国文请托,在协调发放贷款、企业用地、案件处理和干部使用等方面,为张继亮、赵曰岭、王国文谋取利益,收受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振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被告人田振玉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可对其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田振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被告人田振玉,男,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任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原第一副主任、*组书记,曾任东营市广饶县县长、县委书记,东营市*府副市长,东营市委常委、秘书长,年4月26日被开除*籍、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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