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东营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提出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及附属建筑物范围,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这在我市尚数首次。
据了解,《细则》是由市住房城建管理局、东营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的。《细则》规定,住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投保人为建设单位,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为住宅工程项目业主。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工程质量保修纠纷较多的住宅工程为切入点,承保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保温工程等涉及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购房者最关心的墙面、地面、顶棚等装饰工程,均在承保范围内。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履行维修及赔偿义务。保险期限届满后交付业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约定的质量缺陷履行维修或赔付责任后,依法享有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代位追偿的权利。因业主使用不当、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保险责任。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后,保险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对住宅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减少因找不到保修主体引发的各类纠纷和社会矛盾,确保住宅质量问题有人修、有人管,全力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特约记者李炳忠通讯员杨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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