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浩盛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万浩盛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东营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5项的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悬赏公告
NOTICE
被执行人:山东万浩盛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辛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ROMD。
被执行人:刘睿,男,汉族,年6月16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联系。
执行案号:()鲁执59号
执行依据: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悬赏标的:本金.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山东万浩盛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由法院从执行到位款中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兑现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履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举报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相关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7.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8.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9.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10.依诚实信用、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本院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奖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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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供稿:执二团队、执行指挥中心
原标题:《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