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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9 1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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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一种权利的重申和提醒


今天是3月16日,然而做一个对于3·15消费者权益日的新闻回放,似乎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仅仅在本报昨面上呈现的,有河北造出“山西名牌漆”,有掺假劣质水泥大规模生产销售,有无良医院把患者没病也忽悠出大病,有“以购物为主”的低价港澳游,有假冒“笨鸡蛋”,还有并不讳言为了赚钱而选择打假为职业的山西兄弟俩……和往年3·15报道一样,“揭黑”和“打假”依然是当仁不让的主题。一场场“造假黑幕”、一张张行*不作为嘴脸、一个个消费者的痛楚,折射出一个让人无法放心、舒心和安心的消费生态。或许,每年3·15如约而至的媒体“揭黑”大戏,早已让人心生厌烦;或许,每年3·15官方集中“打假”,再也吊不起公众兴趣;或许,每年3·15消协例行的新闻发布会,总是一些陈词滥调……不过,与其把3·15仅仅视作一种恶的裸露和丑的展示,倒不如说是一种提醒:在物质空前充裕的当下,消费者的权利兑现却依旧贫乏稀缺。消费者权利的提出,肇始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在我国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人格权、获知权、结社权、获偿权和监督权等9项权益。而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这一国家承诺的落地,很难说尽如人意。揆诸我们身处其中的消费环境,如今竟然面临前所未有的困窘———衣、食、住、行,几乎关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让人放心不下。剖析消费领域的种种乱象,通常的说法是我们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使然,具体言之,不外乎无良厂商见利忘义、*府监管无为乏力和市场经济有待完善云云。显而易见的是,如上高论缺乏基于消费者权益层面的考量。事实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非单向度有利于消费者自身,而是具有不可忽略,甚至不容替代的巨大的外部效应。惟有激活、并最大限度地兑现消费者权益,才能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环境里无良厂商的不法牟利之举,如果制售一次假冒伪劣产品就让其赔个倾家荡产,甚至锒铛入狱,试想谁还敢以身犯险?而且,惟有消费者权益落到实处,才能让广大消费者产生监督、举报不法商贩和*府机构不作为的积极性,从而弥补*府监管力有不逮之处,否则光靠一味加强*府监管力量,最终不可避免地要陷入投入和效用“不经济”的窠臼。此外,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构成元素,消费者、商家及*府监管者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市场经济趋于规范、健康的必然要求。诚如前不久有学者说“拉动内需、刺激消费最好的方式,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样,完善市场经济的最好的方式和最有效的途径,也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显然,不管是出于当下的“拉动内需”,还是着眼于长远的完善市场考虑,是该到了以国家的名义兑现消费者权益的时候了!以此度之,3·15不是商家狂欢的秀场,而是媒体监督的战场;不是官方*绩的总结,而是权利兑现的重申;不是灿如烟花之后的沉寂,而是痛定思痛的重新出发!作为消费者权益日,3·15存在并延续的意义和价值,或正在于此吧。□成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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