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三角早报12月13日讯(记者段学虎崔立慧)根据预测信息,12月14日至16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将出现一次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预计东营市空气质量指数也将达到重污染级别。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东营区决定发布橙色预警并于12月14日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请各单位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工作,并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石化、化工、橡胶轮胎、有色金属冶炼、工业窑炉、工业涂装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实施限产、限排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25%左右。
2.停止所有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园林绿化施工、渣土运输、道路施工、拆迁等室外作业。各类施工工地对施工区域道路增加清扫、洒水作业(非冰冻天气)等保洁频次,尽量减少施工扬尘。
3.除应急抢险、保障民生需要外,城市建成区内停止使用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载货车、低速载货车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柴油发电机等)。
4.商砼、混凝土搅拌企业(设施)停止生产。
5.水泥粉磨、沥青拌合、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
6.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非冰冻天气)等保洁作业频次,尽量减少道路扬尘。
7.石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IV和国V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采暖季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原则停运(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下同);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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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力
东营区多家企业被问责
本报12月13日讯(记者段学虎崔立慧)12月5日,东营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对部分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力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对东营区部分企业进行了通报。
11月22日至12月5日,京津冀及我省大部地区经历重污染天气过程。11月22日21时,东营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于11月23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12月5日上午已解除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东营区多数企业能够按照预案及时启动停产停工、停排限产或其它应急措施,但在11月25日省生态环境厅机动检查中发现,东营区部分企业仍然存在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善、应急响应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对东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为发挥警示作用,提高各级各部门、单位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避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力等环境保护问题再次发生,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经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进行处罚,同时责令企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对东营胜利中亚化工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检查期间减排比例达不到要求的问题,由史口镇责令停产,由东营环保分局实行项目限批,并对其它环境问题进行立案处罚。对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实行项目限批,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重新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二、东营胜利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目前,上述企业处理措施已全部落实到位,其中:东营胜利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对总经理罚款元,对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扣除当月奖金;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罚款元,对两位分管副总经理分别罚款元,对生产计划部部长、安全环保部部长分别罚款元;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罚款1元,对分管副总经理罚款元,对生产调度中心主任、安全环保部部长分别罚款元。
东营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各单位要认真汲取教训,彻底自查整改,严格落实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同时,承担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包靠、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工作预案,细化落实实操方案,切实抓好应急演练。今后,对出现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不到位、应对不及时的,将严肃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单位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