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东营市企业研究开发财*补助资金的企业须满足什么条件?
答:依据《东营市企业研究开发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财教〔〕10号)规定,申请东营市企业研究开发财*补助资金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东营市境内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2)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
(3)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
(4)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2.东营市企业研究开发财*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东营市企业研究开发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财教〔〕10号)规定,东营市企业研究开发财*补助资金执行以下标准:
(1)符合第五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2)符合第五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3)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按照市委相关文件执行。
3.东营市企业研究开发财*补助资金如何申请?
答:依据《东营市企业研究开发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财教〔〕10号)规定,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在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后,向所在县(区)科技局提出补助申请。县(区)科技局会同县(区)财*局、县(区)国税局、县(区)地税局对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参考企业上年度已备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确定申报对象。县(区)科技局、县(区)财*局需联合行文推荐上报,并承诺推荐对象列入省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后,县(区)补助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市科技局会同市财*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县(区)级分别承担的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垦利区、利津县作为省财*直接管理县,补助资金申报情况由东营市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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