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发〔〕3号
各县区人民*府,市*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委、市*府陆续推出若干批具体*策措施。现将《年起实施的新*策清单》《年年底到期需继续实施的*策清单》《年年底到期不再延续的*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营市人民*府
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年起实施的新*策清单
第一批共计57项。
一、扩大内需
1.对县区、市属开发区年度创业投资实际募资额和实际投资额,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制造业技改投资、民间投资、“四新”投资总量及增幅进行考核,排名全市前三位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局)
2.对新创建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县(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所需资金通过年度文旅专项资金安排。(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3.支持发展夜间文旅经济,对成功创建为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通过年度文旅专项资金安排。(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4.市级财*补助1.25亿元,支持东营综合保税区、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三角农高区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牵头单位:市财*局)
5.市级财*安排新基建工作绩效奖励万元,推进5G通信、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6.实施胜利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市级财*统筹*府专项债券、上级转移支付等资金进行保障。(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财*局)
7.春节期间(年2月1日到3月1日)不停工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外来务工人员,每人发放元现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产业转型升级
8.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每年择优评选2-3个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级“双跨”平台、省级综合排名前10位的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万元、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鼓励企业利用5G、边缘计算、区块链、IPv6等新型网络技术进行内网改造升级,每年评选10个左右内网改造标杆项目,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投入3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支持产业基础好、产业集聚明显、规模大的产业园区,建设工业互联网示范园区,争创省级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试点,对新获批省级试点园区给予最高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鼓励企业上云用平台,根据企业云化应用深度及效果,每年评选10家左右市级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2.支持工业企业、软件企业、平台企业等多方合作,培育一批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应用场景的工业APP,对新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省认定的首版次高端软件,按照该产品认定后1年内销售合同的2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3.支持企业在我市布局建设工业互联网二级标识解析节点,对纳入国家布局并建成运营的工业互联网二级标识解析节点,依据取得的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4.以*河口大闸蟹为主题获得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山东省水产良种场、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河口大闸蟹开捕节、网络新媒体产销对接、蟹王蟹后评选等活动进行扶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河口大闸蟹养殖保险。(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
三、科技创新与招才引智
15.市级财*安排3.25亿元,推进胜利学院转设,促进石油大学研究生院落户东营,支持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和中国石油大学研究生院校区维修改造工程。(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16.市级财*安排万元,对以高校院所为主体在我市行*区域内建立的各类实体性研发、培训、协调管理等工作机构及市校院所合作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牵头单位:省*河三角洲可持续发展研究院)
17.对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世界强企业、“国字号”名企在我市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省*河三角洲可持续发展研究院)
18.支持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由所在县区提供3年免费办公场所。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选业内权威机构发布的世界年度人力资源服务强、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50强、单一产品在全国排名前20强的,市财*分别给予每家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获评国家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和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的,市财*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对我市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研发成果在市内转化的,按该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10%的比例,给予最高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1.对省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数额给予1:1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2.对在我市转化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对科研人员以股权、期权、岗位分红等方式给予激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3.对获得省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引才用才补贴的用人单位,市财*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4.鼓励我市企业到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设立的“人才板”挂牌,对新挂牌并融资万元以上的企业,市财*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5.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我市举办重要学术会议、论坛峰会及各类招才引智推介活动,根据活动成效,市财*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26.对自主培育或全职引进的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根据实际贡献,市财*给予最高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27.对企业柔性引进的重要科研项目或产业化项目技术负责人,经评估认定,每年按照在东营实际取得劳动报酬的30%给予生活补贴,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万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8.对全职引进、依法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居留许可(工作类)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在我市工作期间,市财*给予每人每月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9.定向选调生在基层锻炼期间,由录用单位为博士、硕士、本科定向选调生每月发放元、0元、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2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30.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全职引进的重要科研项目或产业化项目技术负责人,经评估认定,市财*按引才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万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1.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32.对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一年内全职引进博士研究生2人以上,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5人以上,或本科及以上学历20人以上的,市财*给予企业负责人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3.对参加完省定向选调笔试面试环节、因岗位数量限制未录取为定向选调生的,与我市事业单位达成双向选择意向,可直接考察录用,并享受“双百引才计划”补贴支持。(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4.对全职在我市工作且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给予最高80万元购房补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5.对全职在我市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且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50万元,双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万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6.每年评选50名左右东营市技术能手,市财*给予每人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金融支持
37.支持银行机构扩大“创业担保贷”“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见贷即担”业务量,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策;“见贷即担”综合风险补偿不低于80%。(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局、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8.降低银行机构押运守护费用,市保安服务公司进一步完善武装押运定价机制,降低收费标准,超百公里收费不高于7元/公里,单车年收费标准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9.用好万元破产企业基金,提高金融案件审结效率,对涉及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案件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精准化的审理模式,年度金融案件办结率力争达到92%。(责任单位:市法院)
40.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金融服务点,支持各金融机构开展资金监管咨询、抵押放贷咨询等前期业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生态环保
41.市级财*安排1亿元,支持沿*生态长廊建设,年重点对沿*大堤外侧、南展大堤两侧宜林地和绿化断档实施造林绿化,对沿*低效林片区进行补植提升,对重点节点实施绿化改造。全市实施沿*生态绿化工程35个,完成绿化面积亩,其中新造林亩,林地补植提升亩,湿地修复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2.市级财*安排万元,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等措施,促进全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3.市级财*安排万元,鼓励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增施有机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化肥用量,减轻面源污染。(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六、基层运转
44.年,市级财*安排2万元切块分配到县区,由县级统筹使用,推进涉农资金实质性整合。(牵头单位:市财*局)
45.实施选派“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队帮扶项目建设,重点对21个村进行扶持,市级财*统筹上级资金每村补助万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46.实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机制,支持多元化解调处信息平台提升和专职人民调解员薪酬保障体系建设,市级财*安排补助资金万元。(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信访局)
七、民生保障
47.建设14处居家社区养老综合性服务中心,每处补助25万元;改造提升6个乡镇敬老院,改造护理型床位张,每张床位补助0元;建设29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等服务设施,每处补助6万元。按照每人每月元的标准,为符合条件且提交申请的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适老化改造的,每户补助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承担。(牵头单位:市民*局)
48.建立罕见病报销*策,将戈谢病、法布雷等罕见病纳入保障范围,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90万元;提高特效药报销比例,居民特药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80%;将参保职工一个医疗年度内*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报销范围,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49.市级财*安排2万元,支持疫情防控、医院运行,集中采购新冠病*疫苗,开展“应检尽检”人员核酸检测。(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50.市县两级财*投资万元,为处村卫生室、39处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医设备,重点打造处中医药特色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51.市县两级财*投资万元,对中心城东八路以西、南二路以北、西五路以东、德州路以南区域及其他重要道路的交通信号灯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统一智能化改造提升。(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52.实施东营市中心城供水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改造中心城老旧管网4.5公里及天华家园、金水小区等15个老旧小区的部分供水设施,市级财*补助万元。(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财*局)
53.年,对70个老旧小区的水电气暖等基本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维修改造,涉及居民户;市财*安排万元,为个老旧小区配套更换健身设施。(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财*局、市体育局)
54.市县两级财*安排万元,社会筹集万元,分期对中心城61个住宅小区已超期使用的燃气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涉及居民3万余户。(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5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每部电梯市县两级财*给予1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56.市县两级财*投资万元,依托全市食品安全快检室,对市内上市交易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快检筛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7.市县两级财*安排万元,支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进社区,打造50处城乡社区标准化示范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师培训;面向广大社区家庭开展各类家庭教育专题辅导培训,选择27处社区家长学校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牵头单位:市妇联)
上述*策各牵头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操作办法,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电台、官方网站等多种形式,加强*策宣传解读,确保*策如期落实、发挥实效。市*府督查室要对*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调度,定期向市*府报告有关情况。
年年底到期需继续实施的*策清单
一、到期接续类
1.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财*每年按照县道不低于0元/公里、乡道不低于元/公里、村道不低于元/公里的标准给予奖补。
*策出处:《东营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办发〔〕1号)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局
2.市级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用于“人才贷”业务风险补偿,各县区(开发区)自行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合作银行开展本区域高层次“人才贷”业务形成的本金损失,按本金损失70%的比例进行风险补偿,所需资金由市、县按现行财*体制分级负担。
*策出处:《东营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东金监发〔〕1号)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市级财*统筹安排万元资金,用于发放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采用*府补贴、企业让利方式,丰富产品和服务供给,吸引更多企业、市民参与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
*策出处:《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鲁发电〔〕12号文件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发电〔〕2号)
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4.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对市旅游协会、市导游协会等组织举办的行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支持。在职导游员通过本年度中、高级导游晋级考试的,支持申请上级奖补,优先纳入东营市金牌导游人才库。举办金牌导游(讲解员)大赛,对前10名优秀导游分别给予—0元的奖励。
*策出处:《东营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办发〔〕4号)
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5.支持企业自主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面向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每人每年-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安排。
*策出处:《东营市人民*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稳就业工作的若干*策措施的通知》(东*发〔〕3号)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或减免创业者租金等费用。
*策出处:《东营市人民*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稳就业工作的若干*策措施的通知》(东*发〔〕3号)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7.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建设项目,临时性的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补办相关手续。
*策出处:《一体化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十条措施》(东环发〔〕14号)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8.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
*策出处:《一体化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十条措施》(东环发〔〕14号)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9.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
*策出处:《关于转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东发改价格〔〕18号)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10.对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建设进度条件按规定标准的50%执行(四舍五入按整数计算,最多减2层),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按规定标准的50%执行,此*策延续至年6月30日。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疫情防控物资所需资金可全额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支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策出处: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二、标准提升类
11.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府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元提高到元,一般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元提高到元,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元提高到元。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由74元提高到79元,确保城乡居民均等化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12.年,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均保障水平再增长5%,由平均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局
13.年,将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在现行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
牵头单位:市民*局
14.将小麦、玉米种植保险保额分别提高到元/亩、元/亩。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年年底到期不再延续的*策清单
1.将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的%,执行期至年12月31日。
2.年3月1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的,每招用1人,给予最高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年12月31日前与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期未满,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4.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
5.对在东营注册的旅行社,单独组织省内一线防疫医务、疾控人员来我市团队游的给予奖补。全市A级旅游景区向全国医护人员实行年内免费开放。
6.自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职工医保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
7.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8.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9.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10.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11.年1月1月至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2.年1月1月至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
13.年1月1月至年12月31日,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或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14.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落实已经出台的减免或减半征收房租的优惠*策基础上,再将减半征收房租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招聘
编导:2名播音主持:1名
有意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