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聊住金[]30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策的报告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在市委市*府的坚强领导下,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呈现出快速健康发展的态势。特别是年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资金释放量快速攀升,公积金个贷率年为59%,截止年10月巳达94%。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可健康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根据《山东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办发()34号)文件中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的城市要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策,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精神要求,现将调整贷款、提取*策的建议报告如下:
一、对贷款的部分条件进行了收紧,为确保公积金贷款资金的用途,购房手续时限由3年以内调整为1年以内;根据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原则,由原来的购房后将公积金余额提取为零可立刻申请办理贷款,调整为需保留12个月公积金余额可办理贷款:对公积金缴存时间由连续缴存6个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连续缴存12个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对贷款额度的核定*策进行了调整。新拟定了贷款额度与公积金缴存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挂钩的核定*策。目前的贷款额度核定公式为:借款人夫妻双方月收入*12*还贷能力系数50%*贷款申请年限。目前贷款额度的核定*策已不适应现在公积金资金管理的需求,经过多年实践,发现存在以下弊端:一是贷款额度的确定,并未就缴存余额与贷款额度关联设置条款,贷款额度的确认没有充分体现缴存义务与贷款权利的匹配,没能体现制度设计的公平性。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情况不关联的管理模式,导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持续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可用资金大幅减少,增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也减弱了住房公积金普遍支持职工购房的保障作用。三是职工缴存与贷款*策不建立关联,不利于充分调动缴存单位及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不利于职工个人监督单位规范、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四是个别单位和个人利用现行*策,仅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即申请办理50万元的最高额度贷款,贷款办结后故意停缴,存在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嫌疑,对中心公信力造成了影响。五是持续加大对公积金资金的释放,会损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公平性,阻碍住房公积金事业的长久健康发展。目前,全国多数城市开始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贷款的关联管理,山东省16个兄弟城市中,已有济南、青岛、淄博,东营、济宁、威海、日照、德州、滨州、枣庄等10个城市开始实施缴存与贷款关联管理。通过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相关联的*策设计,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及管理风险,并可以实现多缴多贷、少缴少贷、不缴不贷的管理目标。
三、对贷款年限进行了延长。为了发挥公积金保障作用,为缴存职工购建住房提供资金支持,在对贷款条件和贷款额度进行收紧、完善的同时,对贷款年限进行了延长。当购房职工通过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资金需求时,可申请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为了方便购房职工办理组合贷款,对贷款年限进行了延长,从目前的最长期限25年,延长至最长期限30年。
四、对提取*策进行了调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商品房的,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取所需手续时间由3年改为1年。取消直系亲属提取业务,只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提取业务。取消支付自住商品房物业费提取业务。取消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业务。通过调整、完善贷款和提取*策,进一步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科学化管理水平,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同时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和公平性。
附:《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相关*策规定》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12月2日
年以来,在“三去一降一补”的国家*策引领下,为充分支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聊城市住房公积金推行了相对宽松的贷款、提取*策。贷款、提取业务量快速增长,截至到年12月底资金使用率已达到98%,沉淀资金得到了有效使用。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可健康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经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相关*策规定,本次调整未涉及的*策按原规定执行。新*策将于年2月1日实施,年1月31日前受理的贷款和提取业务仍按原*策执行。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贷款*策解读
新*对部分贷款条件、贷款额度及其核定方法、贷款期限进行了调整。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策调整中有紧有松,对部分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进行收紧,对贷款期限进行了延长,对贷款额度的核定方法进行了重新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职工在聊城市范围内购房,也可以在聊城市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需满足异地贷款*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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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部分贷款条件
在贷款条件中,对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账户余额、购建房手续的时限进行了规定和调整。一是对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时限,由原来的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调整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在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夫妻双方或单方缴存公积金需连续逐月缴存,并且公积金缴存时限均需满1年。二是对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规定,均需至少有1年缴存额。如果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后,立刻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夫妻双方的公积金账户余额需至少保留1年缴存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为零,将暂时不能申请贷款。三是购房手续的时限由原来的3年调整为1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调整后,申请贷款业务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贷款条件调整后,申请贷款业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具有良好的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已交付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并具有1年内的购建、大修住房的合同等;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需至少保留1年的缴存额;
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积金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对贷款额度、核定方法进行了调整
在新*中,对贷款额度和核定方法进行了重新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原则,充分体现缴存义务与贷款权利相匹配,将公积金缴存情况与贷款额度进行了关联。原*策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和单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均为50万元。在新*中,最高贷款额度仍为50万元,但是对缴存家庭中夫妻双方缴存与单方缴存的贷款额度进行了区别,夫妻双方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同时,贷款额度还需依据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能力、债务情况等条件综合核定。
新*实行后,应怎样核定计算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核定,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限额。夫妻双方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房产总价款扣除已交纳购房款金额,就是说购买一手房职工将购房款全部交清时,将不能申请贷款。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应达到总房款的30%,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应达到总房款的40%,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当以评估价确定贷款额度;已办理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能再次申请贷款。
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现有价值的70%;以定期存单作质押担保的,不得超过定期存单面值的90%;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以下两种公式计算的最高限额。
公式一:按照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近12个月平均缴存基数+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近12个月平均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50%-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按家庭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时,家庭的月收入为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之和。还贷能力系数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及房地产市场形势动态调整,本次确定还贷能力系数为50%。还款能力还需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债务情况进行核定,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果借款申请人还有未结清的贷款,需将每月的贷款还款额在公式中进行扣减。
公式二: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0倍;按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取以上两公式的较低值为计算结果,将该计算结果与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相比较,如果计算结果大于对应最高贷款限额(根据缴存情况选取30万元或50万元)则可贷额度最高为30万元或50万元,如果计算结果小于等于最高贷款限额,则最高可贷额度即为计算结果。
提示: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对照新*策计算自己的贷款额度时,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