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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27 1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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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相关事项告知书

各口罩生产企业:

1、口罩制片、点焊、封装等生产环节应当在封闭、无尘、洁净的生产车间中进行。生产车间物料与人员出入通道要分流,禁止设置厕所,应当配置应急逃生通道、消防器材等必要设施,每日消*2次以上,入口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内配置水池、洗手液。工人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洗手和着头套、口罩、手套、脚套、防护服等防护装备。

2、对每一批次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并应当随附产品合格证,在取得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按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标准检验的)之前,不进行相关产品的销售,并将第一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提交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泾分局备案。

3、针对生产的产品所需原材料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原材料供应商的相关资质并做好材料留档(如:营业执照、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材料检验合格报告、进货单据、生产记录、销售合同、送货单与发票等)。

4、产品出厂时应当在产品的最小单位的销售包装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标注,含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主要原材料(内层、外层、过滤材料)、执行标准编号、产品规格、使用说明(佩戴方法、注意事项等)、生产日期、储存环境温湿度等必须标注的内容。

5、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示平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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