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聘
医院(医院、东营市精神卫生中心)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鲁办发〔〕1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全市教育医院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人社发〔〕10号)和《关于年度学校、医院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人社字〔〕号)等文件规定,医院(医院、东营市精神卫生中心)研究,现将医院(医院、东营市精神卫生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PART01
应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四)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应聘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年12月28日以后出生);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役*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服务年限未满(含试用期)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策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1号)中应回避情形的岗位。
年应届高校毕业生须在年7月31日之前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材料,其他应聘人员须在年12月28日之前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材料。取得国(境)外学历的人员应聘的,除提供学历学位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
对暂未取得国(境)外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可采取“承诺+容缺”方式,允许先行参加考试,须于年7月31日之前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应聘的须经用人权限部门单位同意,并提供有用人权限部门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同意应聘介绍信主要内容包括:应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在本单位工作(人事代理、委托培养)起止时间、工作岗位(专业)、是否医院(医院、东营市精神卫生中心)公开招聘等,并在时间落款处加盖相应公章。定向、委培毕业生应聘,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经招聘单位同意,同意应聘介绍信可在体检或考察时提供。
PART02
招聘岗位
医院(医院、东营市精神卫生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岗位条件、招聘人数等具体要求见《医院(医院、东营市精神卫生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一览表》。
(